課程名稱 |
法知識論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Epistemology of Law (Ⅱ) |
開課學期 |
103-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張嘉尹 |
課號 |
LAW5229 |
課程識別碼 |
A21 U50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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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7,8(14:20~16:2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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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1。主題:法的社會學觀察。與大學部合開。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且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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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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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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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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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法認識論有兩類取逕,一類立基於法律系統本身,形成法哲學中有關於法認識客觀性與真理性的討論。另一類則是立基於其他的社會系統或是非屬於社會系統的特定觀點(例如從道德或倫理),來觀察並描述法律。本學期的法認識論課程屬於後者,打算從學術系統中的系統理論(social systems theory)出發,探討社會學對於法的觀察如何可能,並探究社會學對於法律的認識,以及社會學對於法律的認識與法學對於法律的認識之間可能具有何種關聯等等問題。重點在於德國著名社會學家Niklas Luhmann以及德國著名法學者Gunther Teubner兩人相關著作的導讀與討論。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作為專題研究,授課對象為高年級以及研究所學生,屬於介於大學部與研究所之間的課程,課程目標具有雙重性,首先是基礎性的,著重於引介與討論法知識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基本概念、研究課題與理論取向,提供學生對此課題的一般性理解,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基礎,其次則是進階性的,著重培養學生的研究法知識論的學術潛能,因此將採取原典短篇導讀或小型專題報告的方式來進行。 |
課程要求 |
1. 強烈的學習動機與求知慾,參與討論的心理準備,基本的英文閱讀能力,基本的法學經驗。
2. 缺席(含請假)請勿超過三次
3. 導讀或小專題: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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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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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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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中文閱讀資料
1.張嘉尹,〈憲法之「科際整合」研究的意義與可能性〉,《世新法學》第3卷第2號(2012年12月),頁1-49。
2.張嘉尹,〈多元脈絡的觀察與單一社會的想像?──一個系統理論的觀點〉,《思與言》第38卷第3期(2000年9月),頁45-74。
3.張嘉尹,〈法作為法律系統──法律系統理論初探〉,《思與言》第39卷第2期 (2001年6月),頁193-248。
4.張嘉尹,〈系統理論對於法全球化的考察〉,王鵬翔主編,《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2008年。
5.張嘉尹 ,〈法的社會學觀察:《社會中的法》導論〉,尼可拉斯魯曼著,李君韜譯,《社會中的法》,2009年。
6.顏厥安,〈建構與認知〉,《規範、論證與行動》,2004年。
英文閱讀資料
(上課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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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 Niklas Luhmann, Ecological Communications. 1989.
2. Niklas Luhmann, Social Systems. 1995.
3. 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2005.
4. 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1993.
5. Gunther Teubner, Constitutional Fragment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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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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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9 |
本學期課程說明暨導讀/專題報告分配 |
第2週 |
9/26 |
A.導論
1.系統理論導論(一) |
第3週 |
10/03 |
2.系統理論導論(二) |
第4週 |
10/10 |
國定假日 |
第5週 |
10/17 |
3.系統/環境的區分;觀察與描述 |
第6週 |
10/24 |
4.溝通做為社會系統的運作單位 |
第7週 |
10/31 |
B.Niklas Luhmann對於法的社會學觀察
1.自我再製的功能系統與運作封閉性 |
第8週 |
11/07 |
2.法的功能與結構:符碼與程式 |
第9週 |
11/14 |
3.正義作為偶緣性公式 |
第10週 |
11/21 |
4.法與政治 |
第11週 |
11/28 |
5.法律系統的自我描述 |
第12週 |
12/05 |
6.法與社會 |
第13週 |
12/12 |
C.Gunther Teubner對於法的社會學觀察
1.兩種法律多元主義 |
第14週 |
12/19 |
2.法的弔詭與不一致性 |
第15週 |
12/26 |
3.自我顛覆的正義 |
第16週 |
1/02 |
4.在法律之前的法律(Franz Kafka論法自我反思的不可能性) |
第17週 |
1/09 |
5.法與社會理論 |
第18週 |
1/16 |
期末考週 |